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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9日 09: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审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新区绥化路恒大珺庭4栋2号门商服(中国石油对面)四楼会议室(哈尔滨峻岭招标有限公司)
六、招标项目基本概况、用途、采购需求、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集贤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2.2项目编号:JL[2020]G057
2.3项目概况:经集贤县人民政府授权,黑龙江集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具体工作。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运作方式,采用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付费的方式,由政府发起和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取得特许经营权,具体负责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占股20%,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社会资本方占股80%,按章程的约定获得100%收益作为股东的分红。政府方在涉及公共利益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具有监督项目资产资金的权利。
2.4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近期规划用地为3.4ha,拟在集贤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加工园区新建规模2.0万m3/d污水处理厂1座,建设内容包括厂区主体工程和厂区附属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污水处理工艺建构筑物、污泥处置工艺建构筑物、工艺设备采购安装等工程;厂区附属工程建设内容包含厂区道路、绿化、围墙、大门2座、厂区水暖电外网及路灯等工程。新建园区市政排水管网6200m,建设内容包括敷设管径排水管线6200m,配套建设检查井、排泥井、排气井等工程。
2.5运营维护管理内容: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统筹安排污水处理厂内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认真做好污水管线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组织制定污水处理厂内设施及污水管线管理应急预案,当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为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6项目建设地点:集贤县经开区现状水泥路东侧
2.7建设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为13201.96万元(可研投资中项目估算,其中政府投资不超过780.0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投资12601.06万元。
2.8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不超过780.00万元(按组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计算),其他全部由社会资本方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2.9合作期:12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
2.10质量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施工、验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要求;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以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一级A排放标准;污泥处理后含水率60%以下,脱水后的污泥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2.11招标范围:从项目公司组建、投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用户服务、资产移交所涉及的全部工作。
2.12其他:2020年5月22日集贤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集贤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相关问题的批复》(集政函〔2020〕21号),要求本项目利用原前期手续及整改后的“两评一案”文件,重新启动新社会资本方采购,由新社会资本方承继已招标确定的项目施工方,承继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以及运营管理,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结合社会资本方重新采购情况相应顺延。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PPP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授权主体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
是否允许联合体:否
是否限定社会资本数量:否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是
环境恢复治理 泰政办字〔2018〕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山石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实现矿业产业绿色发展,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山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坚持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设置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80%以上的矿山要聚集在集中开采区,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全市山石矿山数量应控制在30家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5000万吨以下。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土地利用、便捷运输、产品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山石矿山数量和总生产规模,制定完善当地山石矿山整合规划与退出方案。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
二、优化山石矿山采矿权配置
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及整合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对现有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及土地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能整体开发的山体,要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一个矿山一条生产线,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的破损山体,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
三、加强山石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对历史遗留损毁山体,要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编制治理恢复工作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实施综合治理。到2020年,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其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治理率达到80%。对山石矿山综合整治期间关闭的矿山,要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尽快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对生产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制订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要责令限期予以治理,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抓紧建立山石资源开发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引进先进地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打造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大型绿色开采矿山,推动全市山石矿山业提档升级。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现场储量消耗核查,严禁超能力生产加工。要认真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实现矿山企业开采加工、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到2020年,全市所有山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夯实层级责任,确保责任和目标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市政府“放管服”有关要求,主动为山石矿山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用地、用矿、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效政策支持,鼓励山石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严格查处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山石开采、加工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工商、电力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好对山石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的解读材料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